关于在《地质勘查规划》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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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土资厅发[2007]26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土资源厅(国土环境资源厅、国土资源局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、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):

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是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64号,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提出的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地质工作的六大任务之一。为全面贯彻落实《决定》,请你单位在正在编制的《地质勘查规划》中,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(详见附件)。

附件: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

 

○○七年一月二十九日

 

附件: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.doc
 
 
(信息来源: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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